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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家式服務—居家服務
一、服務對象:設籍且實際居住各縣市之65歲以上老人、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或及55歲以上原住民;未接受機構安置、未聘請看護(傭)、未領有政府其他照顧費用補助,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者。
二、居家照顧服務內容與方式
(一)服務內容:1.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;2.身體照顧服務。
(二)居家照顧服務辦理方法及流程
1.安排經訓練合格之照顧服務員至案家提供居家照顧服務工作,依服務對象之需求及意願提供服務時數及項目。
2.督導人員應評量並監督居家服務品質,每月至少電話訪問案主一次,至少每三個月至案家訪視一次。
三、經費補助:1.輕度失能:最高補助90小時;2.中度失能,最高補助50小時;2.重度失能,最高補助25小時。(180元/小時)
四、補助對象及額度:1.低收入,免費;2.中低收入,自費10%,政府補助90%;3.一般戶,自費30%,政府補助70%
五、提供居家服務中心及連絡電話
1.台北中心 02-86422321;2.台中市中心 04-22466279;3.台中縣中心 04-25822133;4.彰化中心04-7841455;5.南投中心 049-2997375
檔案下載:長期照顧申請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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